「北京市三中院判决认定」陪同投资人经侦报案未必能构成自首-扬铭基金招聘

本案案发背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雪雅于2015年至2018年间,伙同孟祥彬、于洋、邵金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贸大厦等地,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裴雪雅变相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后被告人裴雪雅于2020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裴雪雅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现上述钱款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裴雪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认为裴雪雅有自首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裴雪雅在张丽娜吸收的2000余万元资金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主动帮助集资参与人整理报案材料,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从轻适用财产刑。

一审朝阳法院判决:

被告人裴雪雅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雪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裴雪雅

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缴违法所得,本院对裴雪雅所犯罪行

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关于裴雪雅在张丽娜吸收资金过程中作用较小的意见,裴雪雅作为部门销售主管,应对张丽娜吸收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院根据其所起作用在量刑时酌予考量;

关于裴雪雅系自首的意见,现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裴雪雅协助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的情节在量刑时酌予从宽考虑。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雪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裴雪雅的上诉理由是:其在2019年陪同投资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说明了自己的入职时间、职务身份,并在报案材料中详细写明了联系方式,其向公安机关表达了主动投案的意愿,但公安机关让其回去等待,故其应构成自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并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裴雪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裴雪雅曾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表达了投案的意愿,并递交了登记表和报案材料,上述材料能够清楚表明其在公司的职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涉案关键信息,但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裴雪雅家中将其“抓获”,裴雪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二审法院认定裴雪雅具有自首情节。

三中院对于经侦报案是否自首认定的理由

对于裴雪雅所提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经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及本院查证,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裴雪雅曾协助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不足以证实裴雪雅具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表达投案意愿的客观行为,故不能明确裴雪雅协助集资参与人报案的主观意图是否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一审法院据此未认定裴雪雅构成自首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裴雪雅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中院判决内容与理由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裴雪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惟所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刑罚结果与依法作出的减轻处罚认定不相匹配,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262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在案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26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裴雪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裴雪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泽

审判员麻学军

审判员王海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淼淼

书记员张帅

田律师小结:

哎,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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