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案发的背景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何旭伦伙同周远达、陶振(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发传单、开酒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远洋自然新天地写字楼的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角门店,以“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承诺限期返本付息,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被告人何旭伦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旭伦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十四万元。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何旭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旭伦退缴的案款人民币十四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详见清单)
田律师小结:
1、首先,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何旭伦构成坦白、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背景在于被告人起初是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鉴于其从犯地位,没有全额退赔,争取缓刑的几率相对降低了一些。涉恶金额尽管比较低,由于经济犯罪没有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结合投资人的损失比例,北京诸多法院还是对于没有认罪认罚、没有全额退赔的从犯进行了实刑宣判。
2、很多人疑惑非吸中检察院的证据到底说明什么问题,或者说证明啥东西,借本案做个说明:
一、证人董某证言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证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中轴线经贸有限公司租赁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3A13、13A、15号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的情况【犯罪地点】。
二、证人陆某证言附辨认笔录:此证明陆
某指认出何旭伦就是2017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永辉超市楼上远洋大厦13A,1301与其续签投资合同的男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POS签购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
证明陆某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的情况【犯罪过程及事实】
。
三、证人李某证言附辨认笔录:李某指认出何旭伦就是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后来升职为该公司的部门经理。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北京银行账户明细,证明
李某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收取返利的情况。
四、证人马某1证言附辨认笔录:马某1指
认出何旭伦
就是与其签订购买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协议的
业务员“小何”
。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
证明马某1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收取返利的情况。
五、证人田某的证言附辨认笔录:田某
指认出何旭伦
就是2017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永辉超市楼上远洋大厦13A,1301向其承诺高息返利,与其续签投资合同的男子。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
田某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收取返利的情况。
六、证人武某证言附辨认笔录:武某
指认出何旭伦
是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员工,是负责其的业务员
,负责与其签合同、刷卡、通知其参加公司活动等在中投互联公司的所有事情。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证明武某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的情况。
七、证人马某2证言附辨认笔录:马某2
指认出何旭伦
就是2016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永辉超市楼上13A与其签订投资合同的男子,该男子系副经理。
附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委托理财协议、补充协议、收据、POS签购单、担保函、战略合作协议,
证明马某2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支付投资款的情况。
八、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招商银行银行卡账户信息及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POS机入网信息及交易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投资人钱款的情况以及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及何旭伦、周远达、陶振、王资宜、鲍巍账户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情况。
九、电子数据光盘(包含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查询
、处罚等)证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其中显示,中投互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十、.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证明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周远达、王资宜、何旭伦、陶振名下
银行账户涉及的资金往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
。其中,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何旭伦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共收款45 824.96元,共计支款45 824元,期末余额0.96元。
十一、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何旭伦的基本身份情况。
十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证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滑敏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十三、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件破获以及被告人何旭伦到案的情况。
十四、被告人何旭伦的供述【口供】及辨认笔录:
经辨认,其指认出陶振是其领导,在丰台区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角门店当过几个月经理;周远达是公司上级领导,管着丰台区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角门店的经理;王资宜是丰台区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角门店业务员。
本案中的证据链条:证人证言(报案人材料)+转账凭证等书证和电子证据+鉴定结论+被告人口供+书证等多种证据综合起来,形成的证明效力。其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资金往来也就是涉案金额起了比较关键的作用。
由此,田律师慎重提醒各位,有些犯罪嫌疑人总想在经侦少报点,期望报案人不报案等等不切实际的想法要摒弃。实事求是,如实供述,争取到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才是明智之举,毕竟有各种往来凭证和鉴定报告,掩盖事实最终会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