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某物流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为**公司的商品提供存储及配送服务。某物流公司需配合**公司每月对在库产品进行盘点,如有盘亏,某物流公司需向**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公司需按月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后来,**公司发现其仓储在某物流公司的**品牌鞋子库存数据异常,然后对仓储货物进行盘点,发现存在盘亏的情况。某物流公司向**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便到某物流公司处提出剩余货物。某物流公司便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占用费及滞纳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仓储合同,并赔偿丢失货物和非法扣押货物造成的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某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系其最基本的义务。其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公司丢失几百双仓储品牌鞋,显属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于法有据。作为存货方,应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公司拖欠不付,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概念股是向某物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及违约金,某物流公司向**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解除。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将鞋子仓储在某物流公司,发现某物流公司存在盗窃仓储鞋子的情况,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因缺乏证据并未受理。
【京尹律师提醒】
妥善保管是物流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大量鞋子丢失,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存储物品丢失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依法选择协商、投诉、起诉、咨询专业律师等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