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探讨」在公司章程中对经营管理权限的分级设计思路-分级基金投资者权限

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四十六条中,对股东会议及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列举项的最后一项都是兜底套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我们发现,不管是股东会职权,还是董事会职权,在前述列举事项中,并没有对公司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经营管理事项的决定、执行权明确划归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在实践当中,笔者看过的许多客户的公司章程也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上述事项决策及执行权限的划分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科学清晰的划分这些权限,能够尽最大可能在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保证公司对该等事项决策的合理性。

由于该等事项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前述事项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度、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将该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分级予以明确。

笔者查阅了一些上市公司的章程发现,对于前述这些经营管理事项,虽然表述方式和要求不尽相同,但都在章程中有所体现。例如,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000517.SZ)章程(2021年4月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再如,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012.SH)章程(2021年4月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一百一十条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篇幅所限,且都是公开可查信息,笔者在此不再逐条引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

笔者通过查阅其他多家上市公司章程,对于前述这些经营管理事项,虽然表述方式和要求不尽相同,但都在章程中有所体现。

一些创业者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考虑到公司规模和主营业务等因素,可能会认为无需在章程中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即便不需要做到像上市公司章程那样的细化,但也

有必要在本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一些关于“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捐赠”等经营管理事项的权限划分,以便于公司正式开始运营后,避免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同时又能够保证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

笔者综合多家上市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这里给出一个相对简单的章程参考文本:

“第XXX条 董事会决定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设定:

收购、出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下,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委托理财交易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三)对外担保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捐赠

因公益事业需要,对外捐赠的资产数额(包括现金和实物)一年内累计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

如前述事项或公司涉及的其他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等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出本条规定的,由董事会报请股东会审议。”

需要注意的是:

1、以上参考文本中的各个比例和金额需要章程制定者在实操过程中通盘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章程制定者同意也要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酌情对前述事项进行适当增删,并根据公司治理机构的具体设置调整为适合于本公司适用的规定。

3、建议章程制定者在章程的“附则”部分规定一个条款,表明在章程中出现的“以上”、“以下”等有关数字的表述是否包含本数。通常表述为:

“本章程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以上

作者简介:赵世峰,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会员,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河南省首批公司法领域、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公司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

ogp影像仪怎么样

三次元影像仪

光学非接触测量仪

  •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 版权所属:金橘财经
  • 文章作者:Adam
  • 本文地址:http://caijing.cj8847.cn/95958.html
上一篇: 「公司法探讨」公司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应当如何规定?-公司法中董监高指哪些
下一篇: 「公司深度」通策医疗:口腔医疗服务龙头企业,布局眼科生殖领域-2013福布斯中国最具潜力上市公司